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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帐户开户手续
发表时间:2019-11-27     阅读次数:     字体:【

  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

   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5)国际旅行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营业执照;

   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

   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6)其它类

   特殊情况,按外汇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四、开户程序及有关要求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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