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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10月,外贸新政有那些变化
发表时间:2019-11-27     阅读次数:     字体:【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2019年10月1日开始,海关总署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正式实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模式将迎来巨大的变化。

建议进口商在预包装食品进口前主动向出口商索要产品原文标签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提前完成中文标签设计制作,尽量在产品入境前完成合格中文标签的施加,更快的提高通关效率。


二、新增21类产品转为3C认证

10月1日起,新增21类产品转为3C强制性认证管理

7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公告指出:

1.自2019年10月1日起,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家用电冰箱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各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委托。

2.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受理相关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3.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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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2500亿关税税率上调

10月15日起,美国2500亿关税税率上调至30%

9月1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社交平台上表示,美国将推迟对价值2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特朗普表示由于中国将于10月1日庆祝建国70周年,美国已同意将针对价值2500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税率的上调(从25%上调至30%)执行时间从10月1日改为10月15日。

美国2500亿美元关税加征时间脉络:

1.美国340亿

美国340亿美元关税加征清单自2018年7月6日开始正式执行,加征税率为25%。

2019年10月15日,加征的税率上调至30%(拟)。

2.美国160亿

美国160亿美元关税加征清单自2018年8月23日开始正式执行,加征税率为25%。

2019年10月15日,加征的税率上调至30%(拟)。

3.美国2000亿

美国2000亿美元关税加征清单自2018年9月24日开始正式执行,加征税率为10%。

2019年5月10日,加征的税率上调至25%。

2019年10月15日,加征的税率上调至30%(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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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证合一

10月15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实行两证合一

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

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以下简称“两证合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两证合一”采取商务部门负责备案、采集和推送信息,海关、贸促机构接收导入备案信息的业务流程模式,实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一次受理、一次备案、一次发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同时完成了原产地企业备案。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与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管理系统对接,实现部门间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在“总对总”层面实行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三、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后,可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直接向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不再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

四、“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保持不变;“两证合一”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直接申领原产地证书;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或贸促会备案并申领原产地证书。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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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美加征关税排除

对美加征关税第二批商品排除申请10月18日截止

相关进口商注意,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批)排除申报系统已于9月2日正式接受排除申请,10月18日截止。

在华企业及协(商)会可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

(https://gszx.mof.gov.cn)注册、登录,并填写排除申请。

第二批商品排除申请填报说明下载地址:

https://gszx.mof.gov.cn

登录上述网址,点击底部“下载填报说明(第二批)”,即可下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第二批)填报说明》。


海关总署2019年第152号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第152号公告(《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退出口岸验核相关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等2种监管证件(以下简称证件)退出口岸验核,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联合发布的第145号公告同时废止。进口新食品原料和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时,应依法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应的公告或要求。进口报关环节无需再填写上述证件的名称、编号等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海关总署2019年第149号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49号(关于防止菲律宾、韩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菲律宾、韩国官方相继通报本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韩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菲律宾、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菲律宾、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菲律宾、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18日

海关总署2019年第145号-151号公告

1.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0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8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7号(关于进口葡萄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5.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6号(关于进口阿根廷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6.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5号(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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